企业管理方案

时间:2024-08-27 22:36:10
有关企业管理方案范文汇编八篇

有关企业管理方案范文汇编八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进行安排的书面计划。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管理方案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管理方案 篇1

为提高食盐专营组织化程度和综合管理能力,理顺县(市、区)盐业企业管理体制,整合全市盐业资源,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盐务管理局、中盐黑龙江盐业有限公司《关于的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新型营销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为重点,充分发挥食盐专营优势,进一步巩固食盐专营成果,不断提高我市盐业行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职工收入,打造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盐业企业平台

二、基本目标

通过改革,整合和重组所辖县(市、区)盐业公司(站)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实行食盐由市公司集中调入、分装配送、网络销售、资金结算、统一核算的一体化经营管理模式。将县(市、区)公司更改为龙盐绥化盐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变独立核算为二级报帐制单位,由市垂直管理,实现全市流通现代化和经营管理一体化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企施政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因企制宜,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改制一个,不搞一刀切。改制过程中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确保稳定,不留后患

(二)坚持资产保护原则。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权益

(三)坚持以量定编原则。各县(市、区)盐业公司(站)要按照年销量300吨配备一人的标准(含事业编制和内退职工)核定人员编制,在上岗职工中择优选用

四、基本条件

(一)各县(市、区)盐业公司(站)上岗人员需控制在省定标准之内(即按年销量300吨配备一人)

(二)除欠省公司盐款外,各县(市、区)盐业企业应没有债务、潜亏等包袱,或资债可以相抵。对符合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基本条件的县(市、区)盐业企业,采取合并或兼并等方式先行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由该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属盐业企业分别采取注销、关停、破产等形式进行改制,分流安置人员和消化债务。通过改制,达到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基本条件后,再由龙盐绥化盐业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

五、管理办法

(一)由龙盐绥化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担各县(市、区)原盐业企业欠省公司的全部盐款

(二)将各县(市、区)盐业公司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变更为公司批发许可证。各县(市、区)盐业公司更名为龙盐绥化盐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

(三)实行报帐制,统一核算。公司根据各县(市、区)分公司实际,核定其年销售指标和企业管理指标,定期考核,奖优罚劣。分公司对公司报帐,由公司统一核算、纳税和计算盈亏

(四)实行区域执法负责制。执法队伍由市盐务管理局直管,各县(市、区)粮食局协管,并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管理辖区内盐业市场,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县(市、区)公司储存的国家储备盐由公司统一管理

六、实施步骤

(一)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和企业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须由当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二)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人员、资产、债务和所有者权益等情况确定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的改制方式

(三)根据各县(市、区)盐业公司(站)的实际,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对符合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基本条件,可采取合并或兼并等方式直接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于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对不符合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基本条件的相关盐业企业,要在20xx年6月末前完成自身改制,达到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基本条件后,再由公司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

(四)对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企业重新进行工商登记,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协调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认定和变更相关事宜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绥化市盐业企业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粮食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办、财政、工商、税务、劳动、民政、人事、粮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盐业公司总经理姚立君同志担任

各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是这次盐业企业实施一体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精心策划,周密安排,靠前指挥,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集中多方力量排忧解难,形成合力,确保我市盐业企业经营管理一体化如期实现。

企业管理方案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 ……此处隐藏11991个字……采用比例法和推算法相结合,适度控制预算,确保培训方案顺利进行。

企业管理方案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环境保护诚信管理,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引导企业实施污染控制和环保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环境保护诚信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从而达到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所有涉水、声、气及固废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环境保护诚信企业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诚信管理的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坚持制度化和规范化。企业环境保护诚信认定周期为1年,按照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行为诚信状况,认定结果分“好”、“一般”和“差”(环保黑名单)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和黑牌标示。

第五条各企业必须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承诺,并主动接受环境保护诚信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认定指标体系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诚信认定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企业污染控制情况、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1个指标,具体如下:

(一)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1.依法取得环保部门行政许可;

2.不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依法缴纳排污费。

3.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引发的除外);

4.无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等行为。

5.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二)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6.水、气、声、固废等各类污染物均稳定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7.满足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8.建有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通过ISO14001认证或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9.危化企业制订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三)公众监督情况

10.没有被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1.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诚信企业认定基本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对照《企业环境诚信管理等级认定标准》进行自我认定,及时整改环境中存在的问题,认定后填写《县企业环境诚信管理自评申请表》报环保局(《县企业环境诚信管理自评申请表》可在县环保局网站上下载。

(二)部门审查。环保局会同发经委、安监局等部门根据企业自评情况,通过听取企业介绍、查阅台帐、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审查,认定等级。

(三)公布。环保局根据考核情况,将企业环境诚信管理等级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黑名单”制度

第八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认定为环境保护诚信等级为差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环保局对“黑名单”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企业必须限期进行治理,并不得申报各类政府性奖励。

第九条 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水、气、声、固废等各种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全年环保部门监督监测各类污染物超标频率高于30%或单项污染因子平均监测值超标倍数高于50%),对环境造成较为严重影响;

(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未达到总量控制和环境管理规范的条款项累计2项及以上);

(三)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群众投诉或环境污染纠纷较为频繁,或者发生过B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四)危化企业未制订、落实应急预案,且有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

第十条 “黑名单”确定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和告知。通过事故调查、日常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审查确定和公布。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县环保局按照上述第九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并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三)信息更新。列入环境诚信管理“黑名单”的企业,治理完成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环保局牵头对其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整改到位的,经讨论审定,解除“黑名单”,并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县环保局于次年1月份将认定结果在县环保局网站和公众媒体上公开并通报给县发经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供电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安监局、总工会、科技局、文明办、公安局(消防大队)、银监办等相关部门。企业诚信等级发生变更或“黑名单”解除时,县环保局亦将情况告知上述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等级情况应当采取以下奖惩措施:

(一)县环保局

1.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其新、扩、改建项目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2.被认定为绿牌的企业,优先给予环保项目补助资金。

(二)县发经委

1.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取消当年县级所有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2.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在有序用电管理时实行限额使用,黑牌企业按同类企业计划用电额度核减40%。

3.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已获得“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实行撤销处理。

(三)县财政局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的资格。

(四)县供电局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对该等级企业实行用电压缩。

(五)县工商局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暂不受理中国驰名商标、省知名商号和省、市著名商标申报;不得申报参评当年诚信民营企业、诚信个体工商户、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活动;暂缓审核企业年检和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六)县质监局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暂不受理各级名牌产品、各级政府质量奖、标准化良好行为(A级)企业申报。

(七)县人民银行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银行停止新增贷款发放。

(八)县总工会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不得参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企业负责人不得参评劳模等先进称号。

(九)县科技局

被认为黑牌的企业,取消当年科技项目评优评先申报资格;取消当年县级所有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十)县文明办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取消文明单位的申报资格。

(十一)县安监局

加大对黑牌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县环保局负责政策的解释和监督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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